各有關單位:
根據《武漢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武政規〔2024〕8號)有關要求,市經信局牽頭起草了《武漢市低空經濟重大項目落戶及測試服務基地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4年10月12日前以書面形式(團體或企事業單位蓋公章)反饋至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裝備與船舶海洋工程處。
聯系人:郭濤 ???聯系電話:027-85317176
附件:武漢市低空經濟重大項目落戶及測試服務基地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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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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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低空經濟重大項目落戶及測試服務基地獎勵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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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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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落實《武漢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武政規〔2024〕8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推動我市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支持重大項目落戶、支持低空飛行器測試服務基地建設等獎勵項目的申報、獎勵以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市經信局在支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制。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武漢市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或單位(以下統稱申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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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持獎勵標準及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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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支持低空經濟重大項目落戶
(一)獎勵標準
對新落戶的經營范圍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及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研發制造、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與商業運營等領域的低空經濟企業,實繳注冊資本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且落戶第二年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5%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落戶獎勵。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為近三年內新注冊或遷入我市。
2.?申報企業經營范圍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及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研發制造、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與商業運營。
3.?申報企業實繳注冊資本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
4.?申報企業落戶第二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
5.?申報企業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級別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質量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法人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
2.?申報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申報企業遷入日期證明材料(新遷入企業提供)。
4.?申報企業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及銀行收款回單。
5.?稅務部門開具的申報企業落戶第二年納稅證明。
6.?經審計的申報企業落戶第二年財務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核心零部件產品銷售合同、發票。
8.?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9.?申報通知中明確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支持設立低空飛行器測試服務基地
(一)獎勵標準
支持設立低空飛行器測試服務基地,對可用場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每年為不少于5家行業企業提供低空飛行產品測試服務、飛行測試起降次數不低于1000次的基地,按照投資主體實際建設投資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基地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基地可用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2.?上年度為不少于5家行業企業提供低空飛行產品測試服務。
3.?上年度飛行測試起降次數不低于1000次。
4.?基地應已獲得空域批復。
5.?申報企業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級別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質量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法人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申報材料
1.?獎勵資金申報書。
2.?基地投資主體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可用場地面積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權屬證明、租賃合同等)。
4.?為行業企業提供低空飛行產品測試服務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協議、合同、業務函件、資金往來憑證、單據等)。
5.?飛行測試起降架次證明材料。
6.?基地實際建設投資證明材料。
7.?基地空域批復材料(空域審批表等)。
8.?申報企業誠信承諾書。
9.?申報通知中明確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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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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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組織申報
(一)市經信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
(二)申報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提交區經信部門。
第八條?資料審核
(一)各區經信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
(二)市經信局赴申報企業現場核查,并委托審計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依據審計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并將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局官方網站上公示。
第九條?資金撥付
(一)公示無異議后,按照相關程序研究審議。
(二)研究審議通過后,市經信局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至申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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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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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若出現可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績效等不再具備獎勵條件情形的,可以終止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申報企業應當如實申報,若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工作人員、申報企業、第三方機構等在項目申報審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并追回獎勵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并自覺接受經信、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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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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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細則所稱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令第761號)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