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信局,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 小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根據湖北省制 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印發的《中國制造  2025湖北行動綱要》和 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 工程行動方案》,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 ) 273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 科〔2018 )37 號)、《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 新中心條件》,我辦制定了《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 法》。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省制造強指建設領導小組小公室

2021 年10 月14 日


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湖北行動綱要》和《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行動方案》,規范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運行管理和考核評估,完善我省制造業創新體系,推動制造業創新中心高質量發展,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是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自主結合,以企業為主體,以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平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充分整合省內外創新資源和載體,完成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各環節的活動,著力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三條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托單位-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培育建設、運行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各市州經信部門負責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申報組織、初審推薦、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培育與建設

 

 

 

第四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的重點領域

(一)重點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及專用車、生物醫藥和高端醫療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航空航天裝備、北斗、軌道交通裝備、節能環保裝備和資源循環利用等十大重點領域;

(二)聚焦汽車、智能制造裝備、集成電路、光通信、現代化工、節能環保、紡織、食品、新材料、生物醫藥、大數據、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工業互聯網、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航空航天等十六條重點產業鏈;

(三)兼顧各地特色產業、支柱產業發展。

第五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的條件要求

(一)牽頭企業長期從事所屬領域研發、生產,在該領域

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和較強行業影響力;

(二)牽頭企業具備一定的科研資產,有持續研發投入及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

(三)牽頭企業具備整合行業產學研用合作基礎資源的能


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

(四)培育建設目標明確、方案可行、基礎較好;

(五)牽頭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近3年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企業法人未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六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流程

(一)組織項目申報。省經信廳每年組織一次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項目申報工作。符合條件要求的企業,自愿申報,準備材料,提交當地經信部門。

(二)遴選培育對象。市州經信部門進行初審,推薦申報。省經信廳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等領域專家,對申報培育項目進行評審。省經信廳召開專題會議,根據評審結果,研究確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擬培育對象,在廳網站公示7天,同時征求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意見。無異議的,審定為培育對象并發文公布,進入培育階段。培育期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三)開展培育建設。培育期內,牽頭企業應牽頭組織完成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營主體工商注冊、各股東資金實繳、辦公場地建設(租賃)、研發設備購置、研發人員聘用與啟動研發項目等基礎性工作,同時探索建立內部組織架構、運營管理模式、創新能力建設和持續盈利模式。

培育期滿,未提交申請認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或雖提交申請但未能完成建設任務、經評審未通過的,取消培育資


格。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期一次,應在培育期滿前2個月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經信廳批復,延期時間不超過半年。延期期滿,仍未提交認定申請或未通過認定評審的,取消培育資格。取消資格后,牽頭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牽頭培育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七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要求

(一)有明確的產業化發展方向和目標,有全省領先、國內前列、擁有制造業關鍵共性技術,技術所屬領域產業化前景良好;

(二)凝聚了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產業聯盟成員等單位創新資源,參建單位應包含半數以上省內本領域產業鏈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業(含轉制科研院所);

(三)有持續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業運行模式,在組建過程中應投入足夠的資金,確保其商業化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實繳總股本不低于2000萬元,單個參建單位占股比例不超過50%;

(四)制定有系統可行的發展規劃,包括技術路線圖、成果轉化目標、資金籌措方案、收支預算計劃等;

(五)具備完善的市場化運營機制,重點是決策機制、科研項目管理機制、知識產權運用機制、收益分配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等;

(六)能夠吸引省內外、國內外優秀創新人才、創新團隊。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由來自學術界、企業界和行業管理的專家組成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咨詢機構;

(七)申請認定當年的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20%;

(八)能夠面向行業和地區輸出人才、培訓、成果等服務,發揮制造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作用。

第八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程序

(一)提交申請。已列為培育對象的,在培育期內如自評符合上述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要求的,可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推薦評審。經市州經信部門初審推薦后,省經信廳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等領域有關專家,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赴現場評審。

(三)認定授牌。省經信廳召開專題會議,根據評審意見,研究提出擬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名單,在廳網站公示7天,同時征求成員單位意見。無異議的,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的,報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省政府)審定;審定通過的,由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發文認定并授牌。

 

第三章支持與服務

 

 

第九條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支持認定授牌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能力平臺、測試驗證、中試孵化、成果轉化等創新能力建設,在組織和推薦國家和省級技術改造、技術攻關、試點示范等各類項目時,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條對認定授牌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在符合相關標準的情況下,省經信廳依據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從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按照不超過總投入20%的比例予以建設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對標創建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對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1000萬元獎補支持。鼓勵地方經信部門對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省經信廳會同相關成員單位不定期組織國家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進行培訓交流,安排專家開展咨詢指導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地方經信部門對國家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配套支持,適時組織開展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工作。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構建科學的運行和管理體制,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有效機制,探索高效協同創新模式。

第十四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按照責權明確、科學管理的模式運行。

(一)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決策機構的成員應具有廣泛代表性,包含來自參建單位的代表、產業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負責制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長期發展戰略、決策投融資、人事、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

(二)建立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咨詢機構。技術專家委員會由來自學術界、企業界等人士組成,負責研判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篩選確定研究方向。

第十五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根據市場需求,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吸收集聚參建單位等相關方面的創新資源和科研成果,自主開展技術研發或接受委托開展技術研發,向行業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前沿技術、共性技術和新工藝、新設備、新知識,培養創新人才等。可利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覆蓋參建單位的科研創新網絡平臺,實現多學科、跨領域、跨地區的技術創新,優勢互補、資源開放共享,充分發揮創新資源合理配置的協同優勢,提升持續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可采取“企業法人+聯盟"形式運行,企業法人是創新中心的實施主體,行業聯盟是創新中心的外圍支撐。

 

第五章監督、考核與評估

 

 

 

第十七條省經信廳定期組織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進行考核評估;地方經信部門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對象每半年應向省市經信部門報送培育建設進展情況;已認定授牌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在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市經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工作情況,每年2月前向省市經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建設進展、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設備采購與到位情況、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下階段打算等。獲得國家和省級能力平臺建設項目支持的,需一并報送能力平臺項目建設進展、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

第十九條考評對象是獲批認定授牌且已運行滿一年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分為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定期評估一般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當年不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條考評內容主要是圍繞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從建設目標完成、創新資源整合、核心功能作用等情況以及協同化、市場化、產業化、可持續發展等七個方面進行考核。依據《湖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指標表》(詳見附表)進行打分。

(一)建設目標∶主要考評創新中心建設方案設定建設目標的完成進度。

(二)創新資源整合∶主要包括創新中心擁有固定研發隊伍和本領域行業技術領軍專家等研發隊伍建設情況;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年度

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等研發資金投入情況。

(三)核心功能作用∶按照建設方案中明確的技術目標取得關鍵共性技術突破情況,以及新增專利申請數量;圍繞行業共性技術需求,自主或合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承擔所在領域的國家級項目的情況。

(四)協同化∶聚集本領域內,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的情況;聚集本領域內國家級創新平臺的情況;對參建單位現有的儀器、設備等資源共享利用的情況。

(五)市場化∶依托公司的股東所占市場份額是否超過省40%或是否包括省內4家以上本領域排名前十的企業;依托公司的股東中是否包括金融機構或社會資本。

(六)產業化∶圍繞行業共性技術建設中試線或中試條件的情況;實現共性技術轉移擴散情況;主持或參與制定本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情況。

(七)可持續∶通過技術成果轉化、委托研發和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情況,是否已實現盈利以及盈利再投入研發的情況;建立市場化運營、成果轉移擴散、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等機制的情況;在研發方向、人才梯隊培養、行業服務、能力建設、國際合作等方面是否制定了規劃并有明確目標。

第二十一條考評程序

(一)通知申報。省經信廳擬定考評實施方案、通知組織考評工作,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要求準備考評資料,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考評材料經地方經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經信廳。

(二)開展考評。省經信廳組建專家組,對考評材料進行書面評議,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實地評議,提交考評報告(包括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的分析、考評工作總結、意見和建議等)。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

第二十二條考評結果運用

(一)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成員單位對其相關項目給予優先支持;省經信廳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二)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經信廳責令其開展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滿后,專家組考評結果仍不合格的,省經信廳征求成員單位意見后,無異議的,報請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撤銷其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

第二十三條已升級為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直接采納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考評結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_12.png

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_13.png